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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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理由第之㈥及第中關於「一十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周玫芳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