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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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人 馬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87號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