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
調解筆錄原告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麟翔 訴訟代理人 黃年春 被告 李昶毅 臺北市○○區○○街1882樓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9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99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被告李昶毅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被告李昶毅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李昶毅願給付原告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麟翔新台幣(下同)参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1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現金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被告於103年5月10日前給付完畢,被告將上款項匯入原告指定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宥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年春被告李昶毅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