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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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玉琪被告陳建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玉琪因被告陳建谷犯恐嚇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谷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玉琪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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