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389號上訴人 陳佩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秉中 因107年度基簡字第3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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