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劉嘉恩 被告 潘照旗
潘青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38號傷害等案件(已改分107年度基簡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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