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9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9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安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安毅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安毅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訴字第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本案已係被告第2度酒駕經查獲),顯然漠視公權力禁止酒駕之誡命,更罔顧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本件酒測值高低、幸未肇致實害之危害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 官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337號被告徐安毅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安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後入監執行,於109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110年11月23日19時許起至20時許止,在高雄市小港區勝安街友人住處飲用高粱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旋即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0時3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20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9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安毅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與蒐證錄影翻拍照片2張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檢察官蘇聰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