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柯瑞群 被告 洪金元
陳俊維 李奕德 羅宇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30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