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佳娟 被告 白昀霖 上列被告白昀霖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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