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梁麗玲
梁美玲 梁棓妮 共同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林綉金 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召開106年度重訴字第90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言詞辯論庭,坐在旁聽席,且對前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 律師所主張有關 梁德陽 就新臺幣14,000,000元係基於夫妻間調度,投資於基金、不動產之事實上陳述無意見,惟現改稱上開款項為贈與,是聲請人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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