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經調解不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如對本院99年4月26日駁回訴訟救助之裁
定提起抗告者,得暫不繳納,待該裁定確定後再行依確定結果處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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