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凌莉玲 即 陳莉玲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7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
繳費簡答表3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77頁),則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書記官曾文玲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