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

聲請人 王玉華 (即 王鈴木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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