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4號

聲請人 畢瑄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 畢榮家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住所地:○○○○○○里○○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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