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謝富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義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貸予債務人 朱全成 新臺幣4萬元,
惟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1日死亡,而相對人
朱義、朱 王屘鶯 為其繼承人,是應負償還之責。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朱義、朱王屘鶯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債務人朱全
成遺產之繼承,足見本件顯無調解必要及無調解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