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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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昇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
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本院102年8月23日發函通知應補正上訴理由後(於102年8月26日由上訴人本人簽收),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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