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裁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劉正中~B法官陳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