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甲○○
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雅儒 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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