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甲○○上開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具狀請求國家賠償,惟並未表明被告為何人,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尚有未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期間命原告予以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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