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0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0065號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0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0065號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