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104年度中簡字第2號)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