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09號

原告 曾麗

被告 馮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提借款證明僅有借款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之借據,是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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