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4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茂吉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黃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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