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