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十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