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3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12號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