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7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鍾瑞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前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及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之刑度等事項,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五條之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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