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神將製版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為目的所行之程序,故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其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可依普通之強制執行程序獲得滿足,自不生公平與否之問題,即無宣告破產之必要。且依破產法有關債權人會議、破產財團之分配等規定意旨觀之,亦以有多數債權人競合為前題(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且稅負乃國家基於統治權之作用對於人民課徵之債權,繼由不同之政府機關分予課徵,依國家人格單一立論,縱積欠多數稅捐稽徵機關稅款,其債權人亦僅應視為一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神將製版有限公司清算人,神將製版有限公司清算後,資產僅有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卻積欠稅捐達三百七十餘萬元,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神將製版有限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查,神將製版有限公司既僅有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一人,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即無為神將製版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之聲,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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