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王貞分
代理人 傅國綱
附民被告 夏林 水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