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王貞分

代理人 傅國綱

附民被告 夏林 水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未繫屬本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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