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肇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3日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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