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天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貳仟叁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零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