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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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計子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錫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