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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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2號聲明疑義人即被告 黃光平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詳如刑事疑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1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觀諸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7、188、470號刑事判決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黃光平民國105年11月7日施用毒品部分撤銷。黃光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捌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其他部分上訴駁回。黃光平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可見本院所為上開判決主文,其文義清楚明瞭,並未有何不明或存有疑問之處,於執行上亦難認有何疑義之情,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聲明疑義人聲明疑義意旨,經核係就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是否妥當之問題為爭執,而非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主文有何疑義,非屬聲明疑義之範圍。綜上,本件聲明疑義人之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