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 吳李阿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霖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1,5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扣除前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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