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多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燕燕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請求回復原狀民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民事事件由最高法院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迄今仍在審理中,本院考量裁定停止訴訟期間已逾4年,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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