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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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 李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葉素珍 │臺北北門郵局│103年10月25日│51,450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