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段262巷(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 徐順清 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聲請書誤載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教唆他人頂替罪│傷害致死罪││名及法│刑法第16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條│第29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年│││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89年2月8日│87年7月3日││期│││├───┼──────────┼────────────┤│偵查機│桃園地檢署8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89年度偵字第37││關及案│第15115號│7號││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89年度交訴字第145號│89年度訴字第1518號││審│號││││├─┼──────────┼────────────┤││判│90年3月12日│90年6月26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89年度交訴字第145號│89年度訴字第1518號│││號││││├─┼──────────┼────────────┤││確│90年5月6日│90年8月19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2月│不符合減刑要件││民國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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