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嘉宏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嘉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9年4月2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9年7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99年9月1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