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660號、99年度毒偵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逕稱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年月十七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在案,被告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合法收受判決,且於同年七月五日未附理由向監所長官具狀聲明上訴(被告上訴期間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算至同年七月四日屆滿,該屆滿日適為星期日;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明定;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被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向監所長官具狀提出上訴,應屬適法),先予敘明。
二、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復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著有明文。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八號刑事判決,業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合法送達予被告甲○○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又被告係於九十九年七月五日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並由監所長官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於九十九年七月六日送交本院,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臺灣臺中看守所收件章與本院收件章各一枚在卷之考;被告上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亦即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之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法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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