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0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積分卡肆佰張、代幣伍仟枚、押寶盒壹組、押寶紙壹拾貳張、車馬炮賭具壹批
、帳簿壹本及賭資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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