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七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無任何犯罪情事,竟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他人犯罪,造
成他人接受有無涉犯刑事犯罪之偵查,身心受創,並浪費司法資源,惟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佳,且念及被告犯罪時年近七十歲,年事已高,於本罪未被發覺前
,即向承辦檢察官自首等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事後業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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