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登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350,432元,及其中94,526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⑵196,205元,及其中60,882元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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