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良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06號),本院金城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城簡字第16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積欠告訴人 周育乾 (涉犯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款項,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晚間6時許,前往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2樓被告居所索討,雙方發生口角衝突,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小刀刺向告訴人左側腋下,致其受有左側腋下穿刺傷併胸大肌肌肉損傷及臂神經叢損傷等傷害。嗣告訴人報警處理,為警查獲上情。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本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號卷第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佩穎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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