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柏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388、2588號、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大麻成分,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2項、第40條第2項及第
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周柏匡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388、2588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煙草2包(合計毛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47公克)、棕色葉1包(含袋毛重0.21公克、淨重0.01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2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8880號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5月8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3只,因與殘留其上之大麻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大麻併予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前開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見毒偵字第2588號卷第46頁)供述明確,且被告因施用大麻而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觀察、勒戒,並於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予釋放,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
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據此就前揭扣案如附表一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復就前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1│煙草。│2包(實際毛重0.91公│第二級毒品大│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克、驗餘淨重0.47公克│麻。│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2388號││││;登載毛重4.9公克)││卷第42頁)。││││。││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10││││││00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388號卷第40頁)。│├──┼───┼──────────┼──────┼──────────────┤│2│棕色葉│1包(含袋毛重0.21公│第二級毒品大│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克、淨重0.0185公克、│麻。│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2588號││││因鑑驗取用0.0052公克││卷第62頁)。││││)。││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5││││││月8日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外│數量│備註│││觀│││├──┼────┼──────────┼────────────────────┤│1│錫箔紙。│8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2588號卷第62頁)。││2│殘渣袋。│5只。││├──┼────┼──────────┤││3│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