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七六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被告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騰公司)負責人,被告甲○○係喬騰公司副總經理,該公司以經營電梯電扶梯各種昇降機為業,彼等均明知「TNE-9主機板電梯控制程式內碼」係碩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乙○○、甲○○竟共同出於意圖銷售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未經碩程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前開電腦程式著作於喬騰公司生產之電梯控制主機板上IC晶片內,而侵害碩程公司上開著作財產權。嗣碩程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發現國防部福利總處臺中管理處使用喬騰公司生產之電梯主機板內建控制程式與其相同,始知上情,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前往喬騰公司廠房搜索,扣得喬騰公司擅自重製侵害碩程公司上開著作財產權之主機板十一片。案經碩程公司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被告喬騰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科以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碩程公司告訴被告乙○○、甲○○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被告喬騰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科以同條項之罰金。按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同法第一百條前段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碩程公司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以雙方業已達成和解為由,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乙紙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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