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30日、12月30日、96年4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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