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叁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月4日起執行羈押,嗣於民國95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自民國96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被告甲○○所犯共同連續搶奪罪、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1月1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搶奪等罪,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繼續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6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