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另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3日下午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北縣三重市○○路○○巷右轉中山路往新莊市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致當時對向左轉中山路由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乙○○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手擦挫傷、右膝擦傷及扭傷、右前胸挫傷及右足跟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之傷害告訴,按諸前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