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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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11月間起至81年3月間止犯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333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3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