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收賄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中旬犯投票收賄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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